公司法对发起人有哪些特殊要求?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公司法对发起人有着一系列特殊要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设立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方便对公司的监管。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起人人数不符合要求,那么公司的设立申请可能就无法通过审核。
其次是出资要求。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责任要求。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 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尽到谨慎和勤勉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最后是发起人的忠实义务。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的重要参与者,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例如,发起人不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公司的设立机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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