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司重整的程序。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就是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都有权利提出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这一审查过程主要是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 接着是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工作。 然后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是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权人会议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最后是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