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给李某经济补偿?

我就是李某,公司要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没有义务给我经济补偿。我在公司也工作挺长时间了,也为公司付出了很多,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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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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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一定的经济回报,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和再就业压力的一种缓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不同的终止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公司降低条件续签而李某不同意,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李某不同意,公司则无需支付。 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这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并无过错,所以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终止并非是用人单位的主动行为,且劳动者已经处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特殊状态。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的终止情形来判断。李某可以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与公司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李某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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