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原因立法如何进行比较研究?

我想深入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情况,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差异和共同点。我想知道从哪些方面去比较这些立法,比较研究能带来什么实际作用,以及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没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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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立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破产原因的概念。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申请破产,法院又会基于什么情况受理破产案件。 对破产原因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可以发现适合本国国情的破产原因立法模式,从而完善本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比如,一些国家采用单一破产原因立法模式,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复合破产原因立法模式,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考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因素。 从我国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复合破产原因立法模式。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模式综合考虑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资产负债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进行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时,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是立法模式的比较,如前面提到的单一模式和复合模式。其次是具体破产原因的比较,不同国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等概念的界定可能存在差异。再者是立法目的的比较,有些国家的破产立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有些则更注重债务人的重整和再生。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其他国家立法中的优点和不足。例如,一些国家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上更加灵活,能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判断,这对于我国完善破产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能发现我国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对于一些新兴行业的破产原因认定是否合理等。 总之,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是一个复杂而有意义的工作。它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临债务困境时,都能在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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