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旧公司法股东责任建构有哪些比较?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听说公司法有新的修订。我不太清楚新旧公司法在股东责任建构方面有啥不同,想了解一下这些不同会对我这样的小股东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在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的承担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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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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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新旧公司法股东责任建构之比较前,我们先明确股东责任的概念。股东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和法律后果。这其中包括出资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的承担等方面。 旧公司法在股东责任建构上有其特定的规定。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方面,旧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对股东的出资时间和方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且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有严格程序。同时,对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旧法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在股东责任建构上有了一些重要变化。在出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简化了出资程序,允许股东更加灵活地安排出资时间和方式。新公司法强调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也可能被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一变化加重了股东在公司经营不善时的责任。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除了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外,还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相关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公司法在股东责任建构上存在多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股东的责任,更加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对于股东来说,需要更加关注新公司法的规定,合理规划出资和参与公司经营,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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