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是否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扣除押金?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入职时交了押金。现在我打算离职,公司说会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扣除押金。我不太明白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扣除我的押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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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离职时公司通常是没有权力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扣除押金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押金”的概念。在劳动法律关系里,押金一般是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某种担保。然而,这种做法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就意味着,公司收取押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从法律的逻辑和目的来看,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收取押金等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或者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的经济剥削。所以,当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扣除押金,还应当及时将之前收取的押金全额返还给劳动者。 如果公司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为由扣除押金,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公司退还押金。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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