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后该如何赔偿?
我之前所在的单位一直没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现在出了工伤事故,单位才补缴。我想知道补缴之后赔偿是怎么算的,是按正常缴纳那样赔偿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我能拿到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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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补缴赔偿的相关情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里所说的“新发生的费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也就是说,补缴工伤保险后,对于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但对于补缴之前已经产生的一些费用,可能仍需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具体的赔偿流程,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赔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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