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该如何进行赔偿?


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且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要是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就要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当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如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就属于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方面,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