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这类协议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这就为行政协议纠纷中的赔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的方式,一般来说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等。金钱赔偿是最常见的方式,它可以弥补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而给相对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承诺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但最终未能履行,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无法收回,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企业的损失。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能够将受损的状态恢复到协议履行前的情况。例如,行政机关拆除了合法建筑,但该拆除行为被认定为不履行行政协议,那么就可能需要将建筑恢复原状。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通常要考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而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已经支付的费用、物资的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法律有一定的限制,通常需要是必然可得的利益。比如,企业因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而错过的商业机会,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如果能够证明该商业机会是必然可得的,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赔偿。 当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造成损失的情况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是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相关的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的事实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