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来赔偿?

我在开车时为了躲避突然冲出来的行人,紧急转向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导致电线杆损坏。我这属于紧急避险,可现在电力公司让我赔偿电线杆的损失,我觉得不应该全由我赔。我就想知道,这种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到底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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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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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紧急避险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损害由谁赔偿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较小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有明确的引发危险的责任人,那么该责任人就要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例如,甲在马路上追逐乙,乙为了躲避甲的追逐,冲进了丙的商店,撞坏了丙的一些商品。在这种情况下,甲就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需要对丙商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如发生洪水时,为了保护村庄,村民们拆除了部分相邻的房屋以阻挡洪水,这种由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拆除房屋的村民通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被拆除房屋的主人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并不是赔偿全部损失,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此外,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措施不当”,是指在有其他更合理的避险方法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却采取了不合理的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则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护的利益。比如,为了避免一只小狗撞到自己的汽车,而选择冲进一家大型商场,导致商场内大量商品损坏,这种行为就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需要对超过部分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所述,在紧急避险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确定引起险情的原因、避险行为是否得当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等因素。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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