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出事了单位会给家属补偿吗?


在探讨休息时间出事单位是否给家属补偿这个问题时,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分析。首先要明确,休息时间通常指的是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个人自由支配时间,比如下班后、周末、法定节假日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判断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员工在休息时间出事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并给予家属补偿:一是员工虽然在休息时间,但从事的是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例如在下班之后,还在单位整理当天的工作资料,因意外受伤,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家属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是如果员工在休息时间因单位的特定安排而导致出事,例如单位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同样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然而,如果员工在完全的个人休息时间,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出事,比如在外出旅游时遭遇意外,通常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家属若认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休息时间出事单位是否给家属补偿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