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所提供婚托,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在探讨婚介所提供婚托,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当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婚介所的主要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相亲对象和优质的婚介服务。然而,如果婚介所提供了婚托,这显然违背了合同中应有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婚介所提供婚托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从合同违约的层面来讲,消费者是有权要求婚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婚介所提供婚托的行为,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消费者在相亲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与婚托见面而产生交通费用、餐饮费用等额外支出,这些都属于因婚介所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婚介所进行赔偿。另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介所提供婚托这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为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相亲对象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所以,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婚介所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还有权要求三倍赔偿。但是,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与婚介所签订的合同、缴费凭证、与婚托的聊天记录、见面的相关票据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婚介所存在提供婚托的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只有证据充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当婚介所提供婚托时,消费者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