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补偿?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生病了,医疗期已经满了,但我还在病假期间,公司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给我补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能保障我的权益,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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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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