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害该怎么赔偿?


在法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害时的赔偿,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所谓民事侵权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故意伤害他人导致轻微伤害,这些费用都需要进行赔偿。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伤害,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通常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赔偿营养费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为此次伤害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对于轻微伤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精神损害达到了严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