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旧伤该怎么赔偿?


在处理工伤中旧伤赔偿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工伤复发”,它指的是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这就好比之前受伤的胳膊好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因为之前受伤的原因再次出现疼痛、不适等症状。 对于工伤旧伤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来说,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旧伤复发后去医院看病,符合上述标准的医药费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旧伤导致需要安装这些辅助器具,费用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在治疗旧伤需要休息的这段时间,单位还是要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给发钱。 在赔偿流程方面,首先,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之后,才能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然后,职工可以拿着相关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去申请报销费用。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要求上会有一些差异,所以最好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清楚。 总的来说,工伤旧伤的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职工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申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