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校长死在岗位上怎么赔偿?


在职校长死在岗位上,通常涉及到工伤认定及相应赔偿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校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离世,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若校长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认定为工伤后,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方面,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校长丧葬事宜的开销。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赔偿流程一般是: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最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