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质经营但在征收公告出来以后办的经营证能获得补偿吗?


在探讨有实质经营但在征收公告出来以后办的经营证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是为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弥补。补偿的范围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对于经营补偿部分,一般是针对合法的经营活动因征收而受到的影响进行补偿。这里的合法经营,通常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等相关手续。而征收公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标志着征收活动的正式启动。 从时间角度来看,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才办理经营证,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因为征收公告发布后,通常会对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目的是防止被征收人通过突击行为来获取不当利益。如果允许在征收公告发布后随意办理经营证并获得经营补偿,可能会破坏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原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征收公告之后办理的经营证就一定不能获得补偿。如果有实质经营活动,并且能证明经营活动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由于合理的原因(如相关部门办证流程的延迟等)导致经营证在征收公告之后才办下来,那么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偿。但具体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需要结合当地的征收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当地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些地方可能会明确规定,对于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办理的经营证不予补偿;而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能够证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连续性,还是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应该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营活动的记录、纳税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经营情况。如果对征收部门的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