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退且未续签合同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孕期被辞退且未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时,我们需要分别从孕期辞退和未续签合同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以确定劳动者应获得的合理赔偿。 首先,关于孕期辞退的赔偿。怀孕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未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孕期女职工续签合同,那么从合同到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女职工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直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终止。 综上所述,当女职工在孕期遭遇被辞退且未续签合同的情况时,她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女职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