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补偿?


公司解散时,“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补偿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三期”女职工的概念。“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处于这三个特殊时期的女职工,身体和生活状态较为特殊,因此法律对她们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当公司解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公司解散会导致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例如,一位“三期”女职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她的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给她的经济补偿为3.5×5000 = 17500元。 除了经济补偿外,“三期”女职工还可能享有其他权益。在孕期,女职工享有产检假等权益。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女职工因产检请假,公司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在产期,女职工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补偿,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公司解散时,“三期”女职工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权益保障。女职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