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哪些补偿?


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在职职工可以获得一系列的补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您在该国有企业工作了5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您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就是5×5000 = 25000元。 其次是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是优先受偿的。如果在企业破产前,您还有未发放的工资,或者因为工伤等原因产生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都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再者是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破产后,要为职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社会保险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障、生病时的医疗报销等。企业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要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补齐,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补偿条款,只要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也应当按照约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补偿。 总之,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依据相关法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工资及相关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补偿。职工要及时关注企业破产的进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