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年假该如何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休年假的补偿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年休假的概念。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休息权利,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同,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也有所不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年休假的天数,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出现解除劳动合同且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的工资收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及办法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未休年假的情况,要清楚自己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应得的补偿。如果与用人单位在未休年假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