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用水域养殖场被征用时甲方和乙方的补偿款如何处理?

我租了一片水域养殖场,现在遇到征用情况。我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乙方能拿到哪些补偿,甲方又该如何处理补偿款,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我们双方的补偿款分配和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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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域征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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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用水域养殖场被征用的情况下,关于甲方和乙方补偿款的处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补偿款则是因征用行为,由征用方给予被征用方的经济补偿。 对于甲方(水域养殖场的所有者)和乙方(承租方)的补偿款分配,一般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涉及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水域养殖场被征用,这就属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对于甲方来说,其作为水域养殖场的所有权人,通常会获得水域养殖场本身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与所有权相关的补偿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而乙方作为承租方,有权获得因征用导致其在租赁期间的损失补偿。比如,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等。设施设备费用是指乙方为了开展养殖活动,在水域养殖场中建设的养殖设施、购置的养殖设备等所花费的成本。预期收益损失则是指由于养殖场被征用,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经营,从而损失的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获得的经营利润。 一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可以就征用补偿款的分配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补偿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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