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我之前遭遇了一些事情,觉得可能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去申请赔偿,不太清楚要求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到底有哪些,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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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时,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刑事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要求国家赔偿时,准确地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赔偿请求能否顺利地提出和获得处理。如果您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方面遇到困难,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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