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开除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辞退和开除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辞退一般分为协商辞退和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协商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开除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采取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开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