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法律新闻的时候看到‘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含义。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出现,对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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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程序概念。下面来详细解释。首先,追诉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活动。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过了一定的时间,就不再进行追诉,这个时间就是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法定最高刑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为什么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程序呢?这是因为有些犯罪行为虽然过了追诉时效,但如果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那么就需要一个更高层级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和决定是否继续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它来核准追诉,可以确保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追诉决定更加审慎、公正。比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在经过很长时间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追诉,就会启动这个程序。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司法机关才能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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