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法律新闻的时候看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追诉,想请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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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形下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特殊规定。通俗来讲,在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后,如果没有被发现,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这就是追诉时效制度。不过,有些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危害极大,如果因为超过了常规的追诉时效就不追究,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时,就可能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是否继续追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比如,一个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发生后很长时间都没有侦破,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但这个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追诉难以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也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检来审查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最高检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做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追诉时效制度的严肃性,又能在特殊情况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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