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而商业险则是车主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保险,种类多样,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顺序是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责任限额,比如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超出部分再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例如,一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总计为3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费用2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财产损失5万元。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最多赔偿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20万元。那么剩下的10万元损失,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就由商业险在其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或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商业险,那么这部分损失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所以,明确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时获得合理赔偿以及保障自身权益非常重要。同时,车主也应该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处理理赔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