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从概念上来说,抵押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你借给别人钱,别人拿自己或第三人的某个财产(比如房子、车子)做抵押,但这个财产不用交给你,还是在对方手里正常使用。要是对方到时候不还钱,你就有权把这个财产卖掉,用卖得的钱来优先拿回你借出去的钱。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它不能独立存在。比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那么这个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就从属于甲乙之间的借款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抵押权也随之无效。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有相关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也担保债权的全部。举例来说,假如甲欠乙100万,用价值200万的房子抵押。即使甲已经还了50万,乙仍然可以就整个房子行使抵押权;反过来,要是房子部分损坏了,剩下部分还是要担保这100万债权。这体现了抵押权在保障债权实现上的完整性 和全面性。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比如,抵押的房子因火灾被烧毁,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那么债权人的抵押权就可以及于这笔保险赔偿金。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中有体现,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这是抵押权最核心的特征之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债务人同时欠了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钱,在变卖抵押物后,所得款项要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才用于偿还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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