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犯罪行为。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这个概念,下面详细解释其中的行为方式。“掺杂、掺假”,就是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比如在大米中掺沙子,在牛奶中掺水等。“以假充真”,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就像用普通玻璃冒充水晶。“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用翻新手机冒充全新手机出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该罪名的认定和量刑与销售金额密切相关。销售金额的计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避免触犯该罪名。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要注意辨别产品质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