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但我觉得这个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听别人提到管辖权异议,可我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管辖权异议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作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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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参与一个法律诉讼时,你认为受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没有权力来处理这个案子,从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一种反对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特定的管辖范围,就好比每个警察都有自己负责的片区一样。如果案件被错误地分配到了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来看,通常是案件的被告。因为原告在选择起诉法院时,已经对管辖问题进行了考量。而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如果发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行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被告要在这个十五天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该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原告却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如果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如果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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