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及责任主张对象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拖着不还,我发现他有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却不去追讨。我想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不清楚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啥条件,还有责任该向谁主张。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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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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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看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这里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关键条件。 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比如,你借给朋友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现在一年期限已过,朋友还没还钱,这就满足了债权已到期的条件。 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举个例子,你的朋友欠你钱不还,同时他的另一个朋友也欠他一笔到期的钱,但他既不找对方要钱,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即使不行使该债权,也不影响他偿还对你的债务,那么你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接下来,说说责任主张对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责任主张对象是次债务人。当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并获得支持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次债务人认为债务人对他的债权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对债权人提出。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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