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了解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却没按合同办事,就要为此负责。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合同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规定的一些附随义务,比如保密义务、通知义务等。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货物,结果甲到期没有交付,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要有过错(部分情况)。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有违约行为,不管违约方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违约,基本就跑不了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违约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那么保管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损害事实和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些情况下也是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违约行为导致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违约方就可能要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总之,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归责原则,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