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首先是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通俗来讲就是服刑人员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在行动上积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努力改造自己。“立功表现”则是指做出了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比如揭发他人犯罪等。
减刑的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具体来说,首先由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其表现进行考核,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制作建议书。然后将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通过查阅材料、询问服刑人员等方式,确定是否予以减刑。
接下来看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考虑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类似。根据法律规定,也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也就是说,假释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假释。
总之,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都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程序要求,这既是对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一种激励,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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