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为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而设立的制度,但它们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来说说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从思想到行动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比如,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文化知识等。而“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接下来谈谈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说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让司法机关相信,把他提前释放到社会上,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类似,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总之,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