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有可能会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人采取监视居住,采取这个措施又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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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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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 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疾病,需要长期就医治疗,无法正常生活自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监视居住。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家中年迈老人或者年幼孩子的唯一照顾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基本生活,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是一个相对灵活的规定,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完毕,就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 ### 程序要求 首先是决定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般是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相关负责人决定。 然后是执行程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时,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会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居所,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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