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诉讼。以下详细介绍需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原告要适格。原告必须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原告;如果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该条明确了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转移。 其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当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是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规定,明确了被告的确定规则。 再者,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赔偿请求要明确具体,比如要求赔偿的金额、返还财物等;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就是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了损害,比如财产损失的相关票据、人身伤害的医疗证明等。 另外,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常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同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具体管辖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详细规定。 总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