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想了解下行政公益诉讼要具备哪些条件。我感觉某个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想走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啥要求,比如主体资格、证据方面等,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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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时,特定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是主体方面,目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就是说,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其次是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这些领域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时,才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最后是前置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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