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有简易程序,但不清楚适用条件。我的案子情况不算复杂,涉及金额也不大,想知道自己这个案子能不能用简易程序,所以想了解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体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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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它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行政案件更高效地得到处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的事实是比较清晰的,没有太多模糊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地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意味着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比较容易判断的,不存在复杂的情况。“争议不大”则表示双方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没有太大的分歧。 同时,该法还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如果你的案件符合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并且不属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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