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形式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听说有简易程序能加快处理。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哪些形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我希望能了解这些情况,看看我的案子符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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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比如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就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通常事实比较清晰,证据相对明确。 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这里主要指的是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涉及金钱数额在两千元以下的案件,像一些小额的行政罚款案件等。这类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一般来说争议相对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快速解决纠纷。 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处理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事实往往比较容易查明,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除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各方当事人都达成一致意见,也能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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