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的方式。以下是协议离婚需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都要有真实的意愿结束婚姻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受到强迫、威胁或者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就强调了自愿是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 其次,双方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问题。对于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的确认等,都需要达成共识。债务处理也很重要,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承担方式。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要协商好如何分割;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要明确各自承担的比例。 最后,双方都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需要通过诉讼离婚。 在实际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