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了个文件过来,说是要约。我不太懂,也不确定这到底是不是要约。所以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一个有效的要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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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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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日常交易中,要约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要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对方能够清楚知道是谁发出了订立合同的提议。比如,在一家商店里,店主向顾客提出出售某件商品的价格,这里店主就是特定的发出要约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里的“他人”是明确指向要约接收方的,而发出要约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 其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商店里的商品标价陈列,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而企业之间的商务洽谈中,一方给另一方发送的合作意向书,则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再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买卖合同中,要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基本要素;“确定”则要求要约的内容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也强调了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最后,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就表明自己愿意在对方承诺的情况下,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并且表示只要乙同意,双方就按照要约中的条款签订合同,这就表明甲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这些条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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