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有可能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被逮捕的情况都是一成不变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有可能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意味着,如果经过讯问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错误逮捕的情况,那么就应当立即撤销逮捕措施。比如,公安机关误将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在查明真相后,就需要撤销该逮捕。 其次,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而设立的制度。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羁押可能会对其身体造成严重损害,此时就有必要变更逮捕措施,比如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外,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不当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原本适用逮捕措施的证据发生了变化,使得证据不足以支持继续逮捕。 还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变更逮捕措施。根据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总之,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是有严格法律条件和程序的,其目的是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司法机关主动审查,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申请,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