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票据变造须具备哪些条件?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业务时,听说了票据变 造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构成票据变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因为我担心在业务中会遇到这类情况,也想避免自己不小心触犯相关法律,所以特别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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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要构成票据变造,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是有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很多,比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这里强调的是除签章之外的事项,如果是对签章进行伪造或更改,那就属于票据伪造的范畴了,而不是票据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明确了票据变造针对的是除签章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其次,变更行为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票据的记载事项通常是由特定的人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和记录的,如果是有合法权限对票据进行更改的人,比如出票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票据进行修正,那就不属于票据变造。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出票人可能在票据交付前发现记载有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更改,这是被允许的。但如果是没有权限的人擅自更改,那就构成了票据变造。
再者,变更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行使票据权利或使他人负担票据义务。比如,有人将票据金额从小变大,其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款项支付,让付款人承担更大的付款义务。这种以非法目的对票据进行变造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当发生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这也是票据法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规定。总之,票据变造是一种严重影响票据信用和正常流通的行为,法律对其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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