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听人说在特定条件下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啥条件,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能合法地行使这个权利,让我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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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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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没拿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况,持票人就有权向其前手(也就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在自己前面签章的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首先是实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意味着,无论是到期后被拒绝付款,还是在到期前出现了被拒绝承兑、相关人员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持票人都满足了行使追索权的实质条件。 其次是形式条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也就是说,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受到了侵害。 总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行使追索权的根本原因,而形式条件是行使追索权的程序要求。只有这样,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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