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开设赌场该如何定性?
我最近对法律问题比较关注,想搞清楚帮信罪和开设赌场罪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自己在生活中听闻了一些相关案例,但不太明白具体的判定依据。想了解在实际情况里,这两种罪名是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的,有没有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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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者单位明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像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让他人在里面赌博,自己从中赚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定性区分上,首先主观明知方面不同。开设赌场罪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去开设、经营赌场,并且明知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等还直接参与。而帮信罪主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其次客观行为不同,开设赌场表现为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者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等行为;帮信罪则是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当行为人与被帮助人主观上存在开设赌场的共谋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不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无法查清时,倾向于定帮信罪。比如,甲只是单纯为一个赌博网站提供技术维护,不知道其用于开设赌场,可能构成帮信罪;若甲与开设赌场的人商量好一起搞这个网站来赚钱,那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相关概念: 帮信罪:个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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