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担保和抵押区别大吗?


房屋担保和抵押的区别是比较大的,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房屋担保是指在房屋相关的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而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范围上,房屋担保的范围更广,它包含了房屋抵押。除了抵押这种形式,房屋担保还包括保证、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房屋抵押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而关于房屋担保的规定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等多个部分,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在实现方式上,房屋抵押通常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房屋担保的实现方式则因担保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例如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担保和抵押在概念、范围、法律依据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法律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