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行贿罪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的犯罪行为。要确定行贿罪是否成立,需要考虑多个条件。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比如,为了获得原本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标而给相关官员送钱,这就是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贿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金钱和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等。而且,行贿的财物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会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最后,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当给予财物的对象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时,才可能构成行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