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改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有可能进行变更。具体条件如下: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其各方面情况,如平时表现、犯罪情节等,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考虑取保候审。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时只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可以取保候审。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时,就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需要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来决定。并且,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是必然会进行变更,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