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民事行为撤销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行使条件。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商品而签订了购买合同,实际上乙卖的是B品牌,这就构成重大误解,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商品,消费者就可以基于欺诈行使撤销权。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中体现。比如,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而卖方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那么买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明确了这一点。比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合同,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情形。例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受损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总之,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并且要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