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退房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的退房条件是购房者关心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可以退房。首先是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房。例如合同约定在某个日期交房,但开发商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等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上述法定条件外,购房者和开发商还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退房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购房者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房。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在需要退房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开发商就退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购房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